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508號和解筆錄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508號就本院98年度字易字第2380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陳世旻檢察官陳怡親書記官楊雅芳通譯陳肊儒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拾陸萬元。其給付方法為:由被告當庭給付新臺幣拾萬元(經由原告點收無誤);其餘新臺幣陸萬元,由被告以按月給付新臺幣壹萬元之方式分期履行(第一期之給付日期為98年12月30日,99年2月份該期,為同年月28日給付),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上開按月分期給付之金額,由被告按月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內。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兩造同意撤回本院98年易字第2380號傷害等案件中對對造之全部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乙○○被告 王政勳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楊雅芳法官陳世旻上列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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