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24號抗告人 王芝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月蓮 間返還代墊扶養費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8日本院112年度家救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12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等附卷可佐,則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