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537號原告 蔡粧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被告 湯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暨其上同段1326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二)被告應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6,700,000元登記。故本件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以及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數額為據,合併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不動產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87,690元,而系爭房屋總面積為165.55平方公尺,有建物登記謄本、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14,517,080元(計算式:87,690元/㎡×165.55㎡=14,517,0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1,217,080元(計算式:14,517,080+16,700,000=31,217,08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樺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涂菀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