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抗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10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張志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0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抗告人)張志明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6之罪已由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187號裁定為有期徒刑2年10月(尚未指揮執行),編號7至9之罪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17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故上開2件刑事裁判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10月,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9之罪卻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明顯不符比例原則,影響抗告人權益甚深,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改以適當量刑云云。
二、按數罪併罰,應以分別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而數罪併罰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為求個案定應執行刑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是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除應嚴格遵守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法律規範量刑之外部性界限外,鑒於「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參照)。至所定執行刑之多寡,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祇須在不逸脫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自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57、917號裁定參照)。經查:抗告人張志明所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固曾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14日以100年度聲字第218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而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刑,則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0年9月22日以100年度易字第217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惟抗告人所犯編號3至4所示之刑,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0年8月18日以100年度易字第227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所犯編號1至4所示之刑,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0年11月1日以100年度聲字第22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裁定等在卷可查,是以本件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並未經法院裁判定其應執行之刑甚明,依上說明,前揭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各罪,雖曾經各別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之刑定其執行刑,前定之執行刑即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裁判之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原裁定自無重複裁定應執行刑而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事。
三、本件抗告人張志明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9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復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於100年11月22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11月,係在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9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4年7月)以下,即合於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且原審法院亦已審酌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等內部性界限,經核尚無違誤,抗告人抗告意旨主張本件原審裁定就其附表所示9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有期徒刑3年11月,顯屬過重云云,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文廣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再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志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02.17│99.09.05│99.08.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103號│偵字第4278號│字第440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2112│99年度訴字第3669│100年度易字第2277││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08.26│100.01.31│100.08.18│││││││├─┼──────┼─────────┼─────────┼─────────┤││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2112│99年度訴字第3669│100年度易字第2277││判││號│號│號││決├──────┼─────────┼─────────┼─────────┤││判決│99.10.25│100.03.01│100.09.1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348號│執字第3034號│執字第1133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志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08.29│99.07.21│99.10.0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400號│字第26238號等│字第2623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277│100年度易字第917│100年度上易字第││實││號│號│1047號││審├──────┼─────────┼─────────┼─────────┤││判決日期│100.08.18│100.06.20│100.09.06│││││││├─┼──────┼─────────┼─────────┼─────────┤││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277│100年度易字第917│100年度上易字第││判││號│號│1047號││決├──────┼─────────┼─────────┼─────────┤││判決│100.09.13│100.07.25│100.09.0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331號│執字第13039號│執字第1269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志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09.04│99.10.04│99.10.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5879號等│字第25879號等│字第25879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173│100年度易字第2173│100年度易字第2173││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0.09.22│100.09.22│100.09.22│││││││├─┼──────┼─────────┼─────────┼─────────┤││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173│100年度易字第2173│100年度易字第2173││判││號│號│號││決├──────┼─────────┼─────────┼─────────┤││判決│100.10.24│100.10.24│100.10.2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197號│執字第13197號│執字第13197號│││││(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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