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 蕭宇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莊心羽┌─────────────────────────────────────────┐│支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許○○│○○○○澎湖分行│106年1月31日│3,450元│AK0000000││││││││││└──┴───┴────────┴──────┴─────────┴─────┴──┘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