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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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82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余佩倩 債務人 謝永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柒仟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佰零壹萬捌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