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鴻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3418號、110年度偵字第2093號、第2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鴻凱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捌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曾鴻凱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犯罪嫌疑重大,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並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分被告自民國110年1月21日起予以羈押,並分別於110年4月21日、110年6月21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0年8月11日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內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於另案曾有棄保潛逃後經法院通緝緝獲到案之紀錄,且遭沒入保證金高達新臺幣(下同)5萬元,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11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又被告於偵查之初對犯罪事實未全部坦承,亦可見其曾有逃避司法之心態,堪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再被告所涉之加重詐欺犯行致被害人達5人,被騙金額介於8萬元至90萬元之間,對社會治安顯有相當之危害,經綜合衡酌被告犯案情節之不法內涵,本案後續審理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羈押對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仍認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存在,且被告在他院亦有相類似犯罪之案件繫屬審理中,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顯見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或加重詐欺犯罪之虞,故無從因具保或其他強制處分而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被告應自110年8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本院合議庭並當庭評議後宣示被告應自110年8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末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劉芳菁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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