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簡字第3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枝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