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557號債權人 劉瑞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劉瑞堂是否有誤?(查與存證信函寄件人為瑞
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不相符。)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個
〝及〞字)㈢提出二件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㈣提出工程金額178985元及579617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