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4號債務人 黃煒甯黃品喻黃惠珊 代理人 徐宗賢 律師(法扶律師)保證人 黃惠君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裁定自民國110年5月31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頁)。又債務人雖無固定收入,惟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增加有固定收入之保證人,其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88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4,033元,還款期限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290,376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12.4%,經本院依債務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審酌下列情事,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名下尚有三商美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957股、保險單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單,其股票價值、預估解約金分別約為18,396元、266,811元、5,159元(見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卷第136頁、第139頁及第145頁),合計為290,366元,未高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90,376元,債務人復願全數提出並平攤72期,每期清償4,033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並提供有固定收入之保證人以保證清償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又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598,000元【計算式:108年7月至12月薪資102,000元+109年1月至8月薪資136,000元+前夫給付房租費192,000元+分租房客租金168,000元(每月7000元)】,扣除必要支出743,208元後已無餘額,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再者,債務人陳報因注射新冠疫苗引發紅瘡性狼斑而再次
住院,目前尚無法工作等語,業據提出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低收入證明書等為證,另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見本院卷第179至180頁),債務人確已於111年1月退保後,另於111年4月加保職業工會,債務人陳述目前無固定工作等堪信為真實。
㈢另查債務人目前無固定收入,由其妹妹黃惠君擔任保證人
,其妹妹現任職於牙醫診所任牙醫助理,有債務人所提其妹妹在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8頁),尚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後段規定,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不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並得擔保債務人每月更生方案之履行,非無履行之可能。考量債務人目前無資力提出保險解約金等值現金,又因疾病有保留保險契約之必要,且已提出有固定收入之保證人擔保清償,本院衡酌上列情事,堪認債務人及其保證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尚稱公允。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033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2.債務總金額:2,342,486元。3.清償總金額:290,376元。4.總清償比例:12.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72,9952,020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1,143122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73348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2,0001075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43,8169366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9,6831037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4,600111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6,076286合計2,342,4864,033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十、不得變更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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