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06號原告 賴倫嫺 被告 邱鈺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邱鈺茹應賠償原告賴倫嫺新臺幣6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原由本院以110年度交易字第163號案件審理,嗣因原告撤回刑事告訴,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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