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21號原告 熊興源 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白智榮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業經訴願程序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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