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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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11號原告華興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銘 原告與被告三亞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5,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