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89年度彰簡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二一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萬元,折合銀元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拾元,折合
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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