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二一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萬元,折合銀元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拾元,折合
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