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1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宗賢 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示。
二、「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依據前揭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權人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本件聲請人係受刑人陳宗賢,並非檢察官,此觀附件聲請狀即明,受刑人陳宗賢顯無提起本件聲請之權,其所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