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67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任德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113年度聲字第116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陳正
附表:
判決欄位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附表編號8「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欄
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96號
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5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