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3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16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許瑞龍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蔡佩伶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玉龍裕龍汽車商行間請求給付修理費
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
,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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