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16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許瑞龍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蔡佩伶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玉龍 即裕龍汽車商行間請求給付修理費
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
,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