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宜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宜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宜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2月、1年6月、3年6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於民國104年5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59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