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29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2973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理人 蔡忠峻 債務人 王財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零肆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當月未繳金額達新台幣壹萬零壹元至新台幣伍萬元者,每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