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6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因檢察官另案移送併辦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十五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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