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11號原告 張明照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德華 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曾德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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