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重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重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國字第4號原告東光鴻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榮達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
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編│爭點│原告之主張及出處│被告之主張及出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號││││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
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編│主張之內容及出處│對造不爭執出處│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方法││號│││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