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79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天外天大廈管理委員會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甲○○係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抑或訴訟代理人;如係後者,請釋明聲請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委任狀。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按年息10%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