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7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羅鳳珠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柏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4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廖建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