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128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11月10日上午
14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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