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宗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宗榮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宗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合。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6至10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
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綜合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15日│106年1月17日│105年1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2、225號│字第32、225號│字第32、225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90號│106年度訴字第390號│106年度訴字第3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23日│106年8月23日│106年8月23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90號│106年度訴字第390號│106年度訴字第390號││判決││││││├────┼──────────┼──────────┼──────────┤││判決│106年9月13日│106年9月13日│106年9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6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共3罪)││├────────┼──────────┼──────────┼──────────┤│││105年11底某日│││犯罪日期│106年1月27日│106年1月初某日│106年6月12日││││106年1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3884、4127號(聲請│第3884、4127號│字第1652號│││意旨漏載「4127」,應│││││予補充,下同)│││├───┬────┼──────────┼──────────┼──────────┤││││││││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47號│106年度訴字第547號│106年度易字第11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0日│106年8月30日│106年10月30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47號│106年度訴字第547號│106年度易字第1142號││判決││││││├────┼──────────┼──────────┼──────────┤││判決│106年9月19日│106年9月19日│106年10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共8罪)│(共2罪)││├────────┼──────────┼──────────┼──────────┤││105年8月6日│105年11月16日│105年11月26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31日│105年11月23日││││105年9月11日│││││105年9月17日│││││105年9月20日│││││105年9月29日│││││105年10月8日│││││105年10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7年度偵緝│臺北地檢107年度偵緝│臺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961號│字第961號│字第961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763│107年度審易字第2763│107年度審易字第2763││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12日│107年12月12日│107年12月12日│├───┼────┼──────────┼──────────┼──────────┤││││││││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763│107年度審易字第2763│107年度審易字第2763││判決││號│號│號││├────┼──────────┼──────────┼──────────┤││判決│108年1月8日│108年1月8日│108年1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至10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0│││├────────┼──────────┼──────────┼──────────┤││││││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共2罪)│││├────────┼──────────┼──────────┼──────────┤││││││犯罪日期│105年12月1日│││││105年12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961號││││││││├───┬────┼──────────┼──────────┼──────────┤││││││││法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763││││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12日│││├───┼────┼──────────┼──────────┼──────────┤││││││││法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763││││判決││號││││├────┼──────────┼──────────┼──────────┤││判決│108年1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