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7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柏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經隆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7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柏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經隆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