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3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宓哲平
陳盈伃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宓哲平、陳盈伃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民國104年12月20日11時30分許,宓哲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車,沿臺北市○○區○○街○○○巷由北往南至與該街280巷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行經無號誌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準備,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前行;陳盈伃騎乘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車,沿吉利街280巷由東往西至該處,本應注意車道數相同者,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亦疏未注意,致其機車右側車身與宓哲平機車左側車身碰撞,宓哲平因此受有左側上肢擦挫傷、陳盈伃因此受有右側手腕及大腿挫傷、輕微腦震盪,因認宓哲平、陳盈伃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宓哲平、陳盈伃相互提告,公訴意旨認其等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宓哲平、陳盈伃均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