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88號原告 鍾台輝
鍾宏輝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曉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興讓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註:請說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或請求權依據之法條),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姚葦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