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86號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清風 等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8,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慈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