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95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品婕 (原名: 黃雅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黃品婕(原名:黃雅筠)住所地在臺南市安平區,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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