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即失蹤人楊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楊馥生(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民國106年7月16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楊馥生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分別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係民國0年0月00日生,現年106歲,失蹤人雖設籍桃園市○○區○○路○段00○
0號,惟並未實際居住該址,且無人知曉其人及下落,再相對人未曾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亦未有出境或全民健保加保紀錄,行方不明,經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以103年7月14日桃市戶字第1030008247號函請桃園縣政府(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將其列為失蹤人口,經警於同年月16日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失蹤已逾3年仍未尋獲。為此,爰依法聲請准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函、戶籍資料、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查詢單、全民健保資料、桃園市桃園區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查詢、三等親資料查詢結果、完整矯正簡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被查詢人資料報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百歲人瑞不知去向者名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警員現場查訪職務報告等為證。依上開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查詢單、全民健保資料及完整矯正簡表所示,相對人從無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紀錄,於100年11月27日入境後,再無出境紀錄,且查無任何入監資料。又相對人係於103年7月14日經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查報為百歲人瑞,惟不知去向,且在台無親屬,而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提報為失蹤人口,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於同年月16日列為失蹤人口,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派員於107年11月18日至相對人戶籍址查訪,查得相對人未居住該址,亦無人聽過相對人名字或知悉其下落及聯絡方式,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
7年11月20日桃警分刑字第1070058561號函檢送之相對人失蹤相關資料及職務報告可佐。綜此,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調查事證,本件相對人於103年7月16日起即音訊杳然,迄今生死未卜,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首揭法律規定,相對人於失蹤時為101歲,失蹤迄今既已逾
3年,則聲請人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自相對人於103年7月16日失蹤開始計至106年7月16日滿3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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