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580號
原告 王伯蓮
被告 楊金榮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楊喭荃
指定送達處所:臺東縣○○市○○街00號
被告 楊婕瑩
曹 楊惜仔
陳 葉貴美
鍾 葉秀琴
張雲英 住ChanisCalle0cSuRcasa000-0Panama
李 楊春霞
吳 楊月霞
韓 楊桂蘭
楊詩 憶
楊詩甄
翁 楊桂英
楊育
林 年子
林章
呂 林美鳳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林仲
劉全福 原住緬甸仰光南勃陀區第二鄉鎮五條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繼承人欄「翁 楊貴英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翁楊桂英」。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6附圖之分配位置(權利範圍)欄「D(125/195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D(195/195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上揭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