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37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李季錦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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