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添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03號、107年度罰執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添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7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劉添發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同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另判處有期徒刑5月部分,因無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罰金刑部分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附表:受刑人劉添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賭博│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罰金新臺幣10,000元│││新臺幣20,000元││├───────────┼───────────┼───────────┤│犯罪日期│105年7月14日│104年1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6601號│105年度偵字第3095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560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367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29日│106年10月6日│├─┼─────────┼───────────┼───────────┤│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560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36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0月18日│106年11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得易科、社勞│得社勞││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175號│107年度罰執字第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