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沙簡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
號:99年度偵字第10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侮辱公署罪,累犯,處拘役肆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於民國9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
沙交簡字第3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上訴駁回確定,於
98年2月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
故意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05條、第55條、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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