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原告兼被告 王俊壹
魏吳雲 生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 律師受告知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461號),經原告兼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林志洋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