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55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吳修桓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鈞農產事業有限公司、 楊智凱 、 林文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富鈞農產事業有限公司、楊智凱、林文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4,915元,應繳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