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929號債權人 徐佳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豐原營業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名稱是否有誤?(即營業所本身應不具獨立法
人格)。又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設於新北市中和區,為新北地方法院所轄非本院轄區,於繳裁判費前確認是否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