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林盛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叁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96,300元×面積3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100)+(土地公告現值96,300元×面積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100)=2,434,4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