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五八六號
原 告 乙○○○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朝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玖仟壹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
伍佰參拾元,扣除原告前繳之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元,尚欠新台幣伍佰伍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俏美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