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36號
原   告  潘怡伶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育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原告尚須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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