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36號
原 告 潘怡伶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育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原告尚須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