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6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林正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9,297元(包括本金及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5月29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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