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432號聲請人 宋長城 上列聲請人因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家聲抗字第五0號監護宣告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三日準備程序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家聲抗字第50號監護宣告事件之抗告人,抗告人與受監護宣告人 楊家聲 尚有財務糾葛,該事件受命法官認應另行處理,而抗告意旨又只是對楊家聲被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尚有疑義,應重新再為鑑定等,而對於上開事件如主文所示準備程序期日,關於聲請人及原審聲請人代理人陳述關於楊家聲未欠聲請人財務各情及法官所為之闡明,亟欲明瞭,為此,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上揭事件之當事人即抗告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高維駿法官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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