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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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三太(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69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張三太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因被告死亡,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269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檢出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中心民國113年6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見偵卷第35頁)可參,因殘留之毒品成分難與該等物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上開物品應視同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附表:
物品名稱及數量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1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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