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九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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