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六0號聲請人大甲牧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台中縣大甲鎮公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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