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鳳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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