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91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2年5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2年4月25日起至122年4月2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5年6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年,約定利息:
⑴自借款撥付日起按當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一個百分點計算,並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之日起,改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訂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原加碼重新計算,⑵前款所述借款利率由政府補貼0.25%,其餘部分由借款人負擔。嗣後若政府調整政府補貼部分時,其借款利率與政府重新調整政府補貼部分之差額由借款人負擔;⑶本筆借款若政府停止貼補利息時,全部借款利息,仍應由借款人負擔。債務人並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3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334,81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影本、政府八○○○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專用借據暨增補合約書影本、客戶往來明細表影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影本等件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表:95年度拍字第19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宜蘭市○○○段││195│建│││2215.30│1萬分之89│││││││││││││││└─┴───┴────┴────┴────┴───────┴─┴────────┴──┴──────┴──────┴─────┘┌──────────────────────────────────────────────────────────────┐│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9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397│宜蘭縣宜│宜蘭市宜│住家用、│12層84│││││84.62│陽台│14.24││全部│共同使││││蘭市○○○○段195│16層鋼筋│.62││││││花台│3.59│││用部份││││路38巷38│地號│混凝土造│││││││││││409建││││之6號12│││││││││││││號、權││││樓│││││││││││││利範圍│││││││││││││││││1萬分│││││││││││││││││之61,│││││││││││││││││410建│││││││││││││││││號、權│││││││││││││││││利範圍│││││││││││││││││千分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