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32號

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88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被繼承人陳O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積欠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尚未清償(見本院卷附債權憑證),堪認聲請人與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88號被繼承人 陳清枝 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內文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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